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北新区(自贸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30日
江北新区(自贸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江北新区(自贸区)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区块链企业创新集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给予落户支持。新落户江北新区(自贸区)并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对于新引进的区块链重点企业,提供办税绿色通道和办税便利化措施。
第二条 加强经营奖励。鼓励区块链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它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新登记注册区块链技术企业,经认定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给予首次销售奖励。对政策期内自主研发完成的区块链项目,通过区块链技术服务、应用服务,成功进行市场化应用的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专利发明。鼓励区块链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对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第二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年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最高奖励20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奖励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或欧盟国家授权的,给予前三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第四条 实施成长激励。经认定属于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区内企业,政策期内,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国内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适用江北新区(自贸区)已出台的软件及信息技术行业类企业上市奖励。
第五条 深化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政策期内成功争取到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相关平台载体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或备案的区块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块链应用交易中心,按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探索设立江北新区(自贸区)区块链应用研究院,实现产业链对接、市场联动、资源整合等配套服务。
第六条 突出应用支持。开放区块链相关应用场景,吸引各类区块链企业参与江北新区(自贸区)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项目建设。开展区块链应用项目实效评比,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应用示范累计建设达到一定节点,且有效交易量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优先提供政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额外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七条 集聚高端人才。实施区块链顶尖人才集聚计划,经认定的可享受最高500万元项目扶持和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重点培育引进区块链高层次人才,新注册落地的区块链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范围;对在区块链科技型企业任职三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年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江北新区(自贸区)的经济贡献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区块链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江北新区(自贸区)区块链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才,最高给予每人4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八条 支持技能培训。对参加区块链相关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留在江北新区(自贸区)且从事区块链相关工作的给予培训费后补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符合区块链产业发展需求的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强化金融扶持。设立江北新区(自贸区)区块链专项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区内区块链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江北新区(自贸区)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开展投融资服务,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一定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将区块链企业纳入江北新区(自贸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体系,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一定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营造创新氛围。举办创新大赛,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表现突出的项目。在江北新区(自贸区)内承办各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经认定备案的,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落户江北新区(自贸区)并经认定区级及以上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本政策所称区块链产业是指从事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业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本政策适用于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由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其它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