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块链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区块链各要素资源在中原科技城集聚,全力打造国家级区块链产业“名园”、国家级区块链应用和创新示范基地,加速构建区块链产业发展生态,结合郑州中原科技城(以下简称中原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原科技城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开办费补助。对新落户中原科技城的区块链产业项目,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装修费补助。给予符合中原科技城区块链产业入驻条件企业最高3年的办公用房房租补助,用房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测算;给予企业办公用房按600元/平方米、展厅按1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第五条 经营奖励。区块链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晋级补差。给予企业每年区级经济贡献50%奖励,最高补贴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基金股权投资支持。打造“区块链+”创新生态,促进区块链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量子技术、分布式存储等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核心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产业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市场推广应用支持。支持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交通运输、国防工业、能源电力、电子商务、数字交易/存储、版权保护与交易、数字身份、旅游文娱等领域推广应用,加快场景应用示范,对落地中原科技城的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且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10万元。
第八条 举办重大产业活动支持。对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九条 区块链平台建设支持。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具有检测、存储等功能的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对获评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区块链企业(机构)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核心技术攻关立项及标准编制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和省级实际拨付资金的30%、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的区块链企业(机构),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每一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并列入前5名的区块链企业(机构),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每一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投入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区块链技术研发投入,对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21〕31号)获得郑州市奖补的企业,按市级奖补标准1:1给予配套奖补,每个企业每年奖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符合中原科技城人才创新创业试验区相关要求的区块链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中原科技城人才创新创业试验区有关奖励政策。对参加政府及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区块链产业相关信息技术领域大赛并进入前三名的区块链企业(机构)团队给予奖励。获得国际级比赛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机构)不同参赛项目同时获得多项荣誉,奖励可以叠加。同一参赛项目获得不同奖励时,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对已纳入中原科技城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库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监管措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东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